2016年10月3日 星期一

2016/09/26上課日誌

自由軟體的真諦
https://sites.google.com/site/maolins/works/freesoftware

結論:擁有選擇不自由的自由才是真自由
在限制之下的自由才是自由(法國大革命)

自由軟體(Free Software)或開放原始碼(Open Source)都不是專有名詞,任何軟體都可以自稱為自由軟體或開放原始碼,沒有智慧財產權的問題,不受著作權、專利權或商標權的保護。

應以自由軟體基金會的定義為準
應以開放原始碼促進會的定義為準

軟體類型示意圖

1983 理查·馬修·斯托曼(Richard Matthew Stallman)發起GNUU計畫,尚未完成
1985 成立自由軟體基金會(Free Software Foundation, FSF)
1994 Linux1.0 出現,GNU 計畫納入 Linux

需求->電腦硬體出現->電腦軟體出現(跟著硬體出售,尚未出現智慧財產權的概念)->APPLE2(出現智慧財產權的概念)
CALC(軟體)是APPLEE2大熱門的原因
文件(手冊)和軟體交互發展

為了保障電腦使用者的自由,自由軟體基金會推廣發展與使用自由軟體與文件 - 特別是 GNU 作業系統 - 並動員反對威脅電腦使用者自由的活動,如:數位內容限制管理(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, DRM)及軟體專利。

自由軟體具有著作權(取得這些資產的目的是,避免它們成為專屬軟體)

依照美國的法律,自由軟體基金會註冊它們,並加上授權條款,以自由軟體方式散布 - 通常是 GNU通用公共授權條款

自由軟體廣為大眾接受的定義(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下述四種權利,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「自由軟體」):

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,其使用者有使用、複製、散佈、研究、改寫、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。更精確地說,自由軟體賦予"使用者"四種自由:
1.不論目的為何,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(自由之零)。

2.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,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(自由之一)。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。

3.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,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(自由之二)。

4.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,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,如此一來,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。如前項,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(自由之三)。


自由軟體基金會以下列四種主要的範疇為基準,檢視各種授權條款,判定其屬性:
1.給予使用者使用軟體的四種自由

2.符合著佐權的規定

3.與GNU GPL相容,指的是GPL第二版及第三版

4.實務運作沒有困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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