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2月25日 星期日

2016/12/19上課日誌

以一家圖書館為例,列出有幾種資料類型,借閱規則,讀者類型,各類型對應的借閱規則與罰款

以桃園市立圖書館為例

桃園市立圖書館閱覽規定(修訂版)
圖書借閱規則
個人借閱證(含本市市民卡)
30
30
續借2
續借借期為 30
家庭借閱證
50
30
續借2
續借借期為 30
團體借閱證
100
60

凡下列館藏資料均限館內閱覽,概不外借:
         (一) 報紙。

         (二) 當期期刊。

         (三) 總館期刊資料。

         (四) 公播版之視聽資料。

         (五) 參考工具書。

         (六) 特藏之線裝書、原著、手稿、絕版書、珍貴之文獻等資料。

         (七) 其他標明「限館內閱覽」之館藏資料。

視聽資料借閱:
  • 每次限借 1 件(館內閱讀)
  • 家用版視聽資料外借服務之館舍,借閱件數最多 2 件,與圖書合計以 30 冊(件)為限,借期為 7 日,不可續借。

雜誌借閱 :
  • 雜誌外借服務之館舍,與圖書合計以 30 冊為限,借期 7 天,得續借 2 次,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 7 日。

點字書借閱:
  • 每張借閱證可借閱館藏資料 30 冊(含點字書)。館藏資料借期 30 天、點字書借期 60 天,得續借 1 次,續借借期為 30 天。

預約:
  • 每張個人借閱證申請館藏資料以不超過5 冊(件)為限(附件不列入計算)。

罰則:
  • 若館藏資料本身仍保持完整良好,但毀損條碼或書標等黏貼標示,則暫停借書權利14天。
  • 每冊逾期1天違規記1點,依此類推,逾期違規記點每達 60 點者,暫停其借書權利14天,累計累罰(例如120點停借28天,以此類推),停借上限為182天。
  • 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1元計價,若無法查出面數者,則每冊以新臺幣300 元計價;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3元計價,若無法查出面數者,每冊以新臺幣600 元計價。未滿 50 頁者以 50 頁計價(報紙撕毀亦同)。
  • 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、VCD、CD-ROM 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 2,500 元計價, 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 500 元計價;DVD、C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 3,500 元計價,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 1,000 元計價;錄音帶、CD 每件以新臺幣 500 元計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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